四、北魏的清官与浊官、流内与流外、官与吏
北魏的清官与浊官不是道德范畴,而是一对社会学范畴。魏晋时代由于门阀政治的发达,使职官也因担任者门第的高下,而出现清浊、高卑、贵贱之分。士族子弟担任的官职,被视为“清官”
,寒门出身的官员担任的是地位卑下的事务冗繁之官,即“浊官”
。唐代柳宗元《四门助教厅壁记》:“旧制以拾遗为八品清官,故必名实者居于其位。”
“八品”
为县长级。大概“八品”
之下为浊官。官员清浊、高卑、贵贱的观念在南朝比北朝要严重。
北魏政权在封建化过程中,受到了汉族等级制度文化的影响。孝文帝对士族和庶族、工商皂隶的清浊、高卑、贵贱的观念是比较清晰的。在太和十九年(495)下发《定代人姓族诏》,将代北以来的鲜卑贵族定为姓、族。姓为高,族次之,并以建立门阀制度。《魏书·崔玄伯附僧渊传》:“(孝文)分氏定族,料甲乙之科;班官命爵,清九流之贯。礼俗之叙,粲然复兴,河洛之间,重隆周道。”
北魏清官又分为一、二、三清,北朝有所谓“三清九流”
之说,又员外常侍是第三清,连郡县也分第一、第二、第三清。
北魏浊官主要是流外官,也是当时通常所说的“吏”
。因而,北魏的流内、流外官之分实际就是官与吏之分。宋代以后。“官吏分离”
取代了“清浊区分”
,成为官制中的新“流品”
。
五、北魏比视官
比视官与品官是相对应的。实际上,“比视”
就是比照或参照品官的某个级别。《魏书·官氏志》对北魏比视官付之阙如,《魏书·刑罚志》:“旧制,直阁、直后、直斋,武官队主、队副等,以比视官,至于犯谴,不得除罪。”
孝明帝熙平、神龟(516-520)年间,胡太后从任城王元澄之奏,允许依中正之例当刑。北齐流内比视官十三等。隋、唐称为视品。
六、结束语
这篇文章纯属读书笔记。由于是机构设置、品官、爵位品级等内容,读起来让人寡然无味,甚至味同嚼蜡。如果硬着头皮读下来,这个国家、这个社会的形象会逐渐立体化起来。当然,我用这么多精力整理这些资料,还想了解拓跋鲜卑族汉化的过程、封建化的过程。通过胡汉融合来考察中华文化的形成与发展。
第一,从秦汉的三公九卿到隋唐的三省六部,是古代中国政治家们艰辛创新的结果。
在秦汉的三公九卿制中,宰相的权力太大,皇帝不放心。汉武帝将少府中的尚书加以重用。“省”
为王宫禁地,因而尚书为宫禁中或为省中,故尚书省又有台省之称;门下省初名侍中寺,是宫内侍从官的办事机构,西晋始称门下省;中书省始设于曹魏(《晋书·职官志》),晋朝以后称中书省。在北魏时期,中央政府设置尚书省、门下省、中书省、秘书省、集书省、中常侍省、御史台、都水台、谒者台等六省三台。到隋唐成为外三省内三省。由此可见,北魏在制度创新的成就。
第二,尚书省机构的调整和规范。
尚书省是行政部门。在功能上类似于现在的“国务院”
。唐朝尚书省下辖六部,每部下辖四曹。尚书省总共6部24曹。北魏前期仿照西晋将尚书省设置为36曹。在孝文帝改革前,北魏的决策机构是由皇帝主持的、由拓跋鲜卑族的王公大人参加的会议。尚书省诸曹由汉人担任,从事具体的执行工作。但尚书省的设置置废不定。孝文帝改革后,尚书省逐渐规范、稳定发展。在后世,尚书都省机行政领导不断调整,但尚书省下辖的部曹是不断规范与完善的。
第三,地方军政合一的体制是鲜卑族游牧部落的遗风。
北魏地方政府设置为郡(州)、县两级,但根据各郡(州)、县人口多少划分为几个等级。不同等级的郡(州)、县长官的品级是不同的。同时,各郡(州)、县的长官安排三人,其中一人为北魏宗室人员,其他二人为异姓。再次,剌史普遍封将军号,政府、军府是两块牌子、两套班子一套人马。这种军政合一的体制没有被后世所沿袭。
第四,爵位由虚封到实封的封建化发展。
登国元年(386)道武帝参照西晋封五等爵。天赐元年(404)减伯、男二爵,始分为四等爵,即王、公、侯、子。太和十六年(492),孝文帝进行爵位改革:第一,恢复道武帝的五等爵,仍然是虚封,称之为“散爵”
;第二,王爵的封授范围仅限于道武帝的直系子孙,并对王爵实行“实封”
(有封邑);第三,设立开国爵,并实行“实封”
。所有的爵位都有品级。实际上,中国的封建制是人类有史以来最腐败的制度,鲜卑族的封建化也与他们的生活腐化堕落是同步发展的。
第五,品官由九品改为九品、十八等、三十级。
品官包括职官和散官。北魏前期品官实行西晋的九品官制。孝文帝改革后,九品各有从品,每一品中又有上中下三等之差,九品共有54级。499年孝文帝又颁法令进行简化:其九品等级中,前三品各为正、从,四至九品正、从外又有上、下阶之别,合计共9品、18等、30级。这种品官制度为后世沿袭。唐、宋文职与北魏同,武职自三品起即分上、下。隋、元、明、清保留正、从品,而无上、下阶之称,共分十八等,文武并同。
第六,北魏对官员进行分类管理和官员选用制度的改进。
拓跋鲜卑族在建国和统一北方的过程中,主要依靠鲜卑族的将领和士兵。选拔官员主要看其能力和功勋情况。北魏前期沿袭魏晋的九品中正制,于诸州置大中正,品评当地士族,以“才第”
定位九等,定期向吏部推荐。孝文帝“定姓族”
,建立门阀士族制度,采取以门第取人的“方司格”
制,从而出现清官和浊官的问题。由于公共管理工作的自然属性而出现流内与流外、官与吏的矛盾问题。
北魏前期,在监察和考课方面都以地方官为中心,而对中央官的监察和考课却不那么重视。孝文帝改革后加强了对中央官员的考课工作。宣武帝后,地方守令是六年一考,中央散官是四年一考,而当时的中央职事官却是三年一考。考课年限越短,官员升迁就越快,从而在中央与地方官员之间、职官与散官之间产生不平等待遇,造成官场尖锐的矛盾。吏部尚书崔亮奏立停年格:“不问士之贤愚,专以停解日月为断。虽复官须此人,停日后者终于不得;庸才下品,年月久者灼然先用。”
这种按照资格选官的方法不论人才是否有才学,只看对方年资长短来决定是否安置官职。在吏部停解时间长的便能得到官职,即便是没有才华的庸才,在吏部等待官职时间很长,也能够优先得到官职。《魏书·崔亮传》评价说:“自是贤愚同贯,泾渭无别。魏之失才,从亮始也。”
崔亮的“停年格”
选官法,被认为是中国资格选官的开端。自此之后依靠资格安置官员的铨选方式,逐渐被后世使用甚至一直延续到近现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