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把战争看做是一个“三位一体”
即由“暴力”
子系统、“军事”
子系统、“社会政治”
子系统组成的复杂大系统。
战争的军事本质是“消灭敌人军队和保存自己军队”
。
其一,主要同“人民”
有关的“战争要素原有的暴烈性,即仇恨感和敌忾心,这些都可看做是盲目的自然冲动”
;其二,主要同“统帅和他的军队”
有关的“概然性和偶然性的活动,它们使战争成为一种自由的精神活动”
;其三,主要同交战国双方“政府”
部门有关的“作为政治工具的从属性,战争因此属于纯粹的理智行为”
。
“战争的要素-搏斗”
,战争无非是扩大了的搏斗。
战争是迫使敌人服从我们意志的一种暴力行为。
第一,“暴力”
是战争的“手段”
;第二,“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敌人”
是战争的(政治)“目的”
;第三,“使敌人无力抵抗”
或者“打垮敌人”
是战争的最高(军事)“目标”
。
政治本质、暴力本质和军事本质的三重性为枢纽。“暴力手段”
、“政治目的”
和“军事目标”
。
“战争无非是政治通过另一种手段的继续”
。“消灭敌人军队和保存自己军队”
。
唯有斗争是产生效果的要素。
“战争无非是扩大了的搏斗”
。
“在军事艺术中经验要比一切哲理有价值得多”
。
从“搏斗”
中抽象出“暴力手段”
、“政治目的”
和“军事目标”
之后,便把战争看做是一个由“暴力”
子系统、“社会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