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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页(第1页)

  被告代理人席位上有三个人,被告一华街道的代理律师梁渠和法制科科长肖云谊,被告二c区人民政府派了区司法局的工作人员前来应诉。

  而原告的代理人席位上,只坐了一个人。

  赵巷。

  唐秋水总算知道了他长什么样。中等身材,头顶秃了大半,五官略显拥挤,一看就不是个善茬。他没请律师,亲自上阵,睨过来的眼神里透着股迷之自信。

  审判席上,主审法官坐中间,两位陪审员各坐一边。显示屏上显示的那位书记员,自始至终没露过面。在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替代庭审录的趋势下,书记员这个角色已经变得可有可无了。

  法官很快确认了一遍原被告的基本信息,庭审准时开始。

  虽然被告人多势众,但真正言的,却只有肖云谊一个人。

  不久前在车上洋洋自称第一承办人的梁渠,这会儿跟隐身了似的,人虽坐在c位,却把话筒挪到了肖云谊的嘴边。

  而肖云谊,正十分配合地念着梁渠敲定的那份答辩意见。

  两个人平和,体面,相安无事,就像是……在今天的庭审之前,就已经进行过一场不为人知的交易。

  答辩意见主要针对原告诉状中的两点问题进行反驳:

  一是未佩戴执法记录仪。

  “城管执法全过程记录有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方式。音像记录的工具可以是执法记录仪,也可以是照相机、摄像机、录音机或者其他视频监控设备。城管执法应当依行政行为的性质、种类、阶段的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在本案后续的勘验检查过程中,被告的执法人员现场拍摄了一组图片,该组图片被告已作为证据提交。这一做法完全符合执法全过程记录的有关规定,原告将全过程记录等同于执法记录仪记录,这一理解是片面的。”

  二是所谓的非法侵入住宅。

  “涉案违法行为的场所为兴宝路5555弄3o5号1o2室天井。该房屋当时正处在装修施工阶段,并不具有任何生活起居、寝食休息的条件或功能……”

  这是梁渠在唐秋水写的答辩状基础上增加的一点内容,很妙的一点。他并没有从“非法侵入”

这个动词切入,而是直接否认掉名词“住宅”

  唐秋水都怀疑他本科是不是也学的刑法,因为这个思路真的很像刑法分则里对“入室盗窃”

一词中“室”

的辨析。

  到了法庭调查环节,法官问了赵巷几个问题。包括阳光房搭建完工的起始时间,有没有获得过建设规划部门的许可证,现在家里住了几口人等等。

  都是事实层面的问题,很简单,没有什么争议,赵巷的回答基本和唐秋水他们事先知悉的一致。

  庭审至此一直进行得很顺利,没看到剑拔弩张的对峙,直到法官问:

  “被告执法人员次去现场调查是什么时候?被告先回答。”

  肖云谊和梁渠交换了一个眼神,肖云谊说:“今年四月四号下午。”

  法官看赵巷:“原告,是这个时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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