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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8章 新则的第一次实践(第2页)

其三:斩一级,战殁殉国者。

只要你在一场至少势均力敌的战争中,达成以上三条当中的任意一条,你就能被评为个人三等功。

而在上面这个案例当中,马邑战场的‘你’以寡敌众,无疑是满足了‘敌我双方至少势均力敌’的难度要求;

与此同时,阵亡的你生前有斩三级,远远过了《新则》对个人三等功所要求的:斩一级后战殁殉国。

虽然你能拿出级作为证明的武勋只有一颗,但另外那两颗也有人证;

就算要打些折扣,也肯定不会完全不作数——至少也能为你赢得一点感情分。

再加上你战殁,你很可能就要被立为正面典型:于马邑战场荣立三等功,为伟大胜利英勇捐躯的英烈某某!

你的妻儿能得到你的三等功臣赏钱十万,布一匹,以及一块《三等功臣之户》的功臣匾;

你的阵亡抚恤金另算,大概是长安朝堂十来万钱,当地郡衙五六万,县衙两三万——总计二十来万钱。

你的后事,无论是丧葬之礼还是迎来往送,所有支出都有官府和上官承担,根本不需要花费你留下的阵亡抚恤金,以及三等功赏金。

至此,你作为一个战死沙场的已故三等功臣,为你的妻儿留下了大约三十万钱——价值大约三个中产之家总家产的钱财;

与此同时,你的子嗣也会被贴上‘英烈之后’的政治增益标签,且有一人可入宫为郎,在当今天子身边侍奉一年!

待结束在皇宫中的实习期,你那个最有出息的儿子,可以选择做一个百石级别的官员,或是投军成为底层军官:什长……

以上,就是一位在马邑战场阵亡的有功将士,在战争结束之后所能得到的待遇,以及军功判定流程。

看上去,似乎并不算很繁杂?

不过是找阵亡者的三个战友、三个上官,外加军中的军监——即军功核算官了解一下情况,然后由他们做担保,来判定这个人生前的军功;

等战争结束之后,再由上官把阵亡将士的尸,以及长安朝堂下的赏赐、抚恤送回此人的家乡,交到此人的妻儿老小手中……

但你要知道:这,仅仅只是一个有功阵亡将士,需要长安朝堂做的工作量。

而这样的有功阵亡将士,马邑战场有至少两千人。

此外,还有将近四千人,虽然生前没有实打实的武勋,达不到个人三等功的判定标准,却也是有功于宗庙、社稷的烈士。

这些人,也同样需要抚恤;

且这些人,虽然没有达到个人三等功,却能分润到这场战争中,马邑方面军获得的集体功勋。

对了;

此战,马邑方面军经过长安朝堂商议,最终决定授予集体一等功。

算下来,这已经是博望侯程不识以主将的身份,第二次率部拿下集体一等功了。

本来该是特等功的。

毕竟按照刘荣战前的承诺:此战,程不识所部驻守马邑,只要能让单于庭主力无法‘及时’回援河套,那无论最终结果如何——无论河套是否到手,程不识部马邑方面军,都能课集体特等功!

这也不是刘荣给程不识开后门。

因为按照《新则》关于集体功勋的判定标准,集体特等功最核心的判断依据,不外乎一句:在【明显】的劣势兵力下,【完全】挫败敌军战略意图,并以【合理的损失】作为代价,为本方战略目标作出【极大贡献】。

很显然,程不识所部在此战的表现,勉强能够得上这个标准。

以五万兵马,面对单于庭主力十几二十万兵马——【明显】的劣势兵力满足;

让单于庭即没有从马邑打开汉家边墙的缺口,从而为祸汉边,也没能保住河套——【完全】挫败敌军战略意图满足;

以阵亡六千人,即总兵力一成多的代价,为此战,汉家谋夺河套做出《极大贡献》,显然也没什么毛病。

但最终,刘荣还是没多坚持,同意外朝将程不识部的集体武勋,判定为了集体一等功,而非更高一级的特等功。

至于原因,有人说是程不识主动让出马邑的举动,实在是太过于大胆,太过于冒险,刘荣碍于外朝的压力,才勉强答应对程不识所部的集体武勋降一级。

也有人说刘荣,其实本来就不想给程不识所部,课集体特等功;

最终降为集体一等功,不过就是顺水推舟,借着外朝的手达成自己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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