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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三章 铁马冰河入梦来(第2页)

等出租车经营权期限为8年(一)等内容的非法无效合同并营运长达近七年之久。

试问:该出租汽车公司胆从何来?算不算黑恶势力?

试问:该出租汽车公司自行新增出租车时至今日,近七年来可有某某开区管委会的批准?如有,又是在何时经由何部门何人批准?

试问:该出租汽车公司可持有主管部门在管委会批准之后作出的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又可有《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内容?如有许可,又是何时经由何部门何人许可?如有许可,许可的内容又是什么,且内容可符合“规定”

试问:该出租汽车公司可持有与主管部门在基于作出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之后签订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明文规定的7个方面内容的经营协议?

试问:该出租汽车公司可有主管部门在基于作出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之后放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试问:该出租汽车公司是否是在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经营协议”

投入了符合规定数量、质量要求车辆,并经主管部门核实符合要求后,得到的车辆《道路运输证》?

试问:该出租汽车公司何以敢不遵全市“经营权期限5年”

之规定,而擅自与人签订“经营权期限为8年”

的非法无效格式合同?

试问:该出租汽车公司使用非法无效合同与经营者签订合同欺行霸市近七年,甚至会可以预见到的会实行一轮复又一轮地延续经营之现状是否该被终结?是否可以任其、再任其继续横行?

试问:该出租汽车公司应不应该为其行为承担行政处罚甚至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试问:有司部门有没有必要查清该出租汽车公司名下车辆背后的实际控制人都有谁,以证保护伞的有和没有?

试问:有司部门有没有必要查清该出租汽车公司名下车辆出租车司机是否存在犯罪史、吸毒史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人员和行为?

另,某某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相关规定截图,某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某年3月21日印《某某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展的实施意见》截图,律师事务所调阅卷宗手抄记录涉贵du8676合同之相关内容,贵du8676在某某地有偿运营图片等,是否可以供有司部门决策作出正确决定,和供大众参考以给出良心点评!

至于罚,自法之始便有罚也。所以某某出租车公司焉能不因有违某某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而不被罚?

《大纵横论·论法》:法为天授,与兆民约,世代相袭,应时鼎革,非为王专,不入情理。今卿为司寇,代天执法,自天子以下,犯者论罪,允公允正,惩之罚之,使知而后悔,改过自新。愿卿恒无心,无心使人明。愿卿恒怀道,怀道使人清。明而清,能而静,知一知二,然后恪守严执,此为天授,与兆民约。

可以说,法的开端是禁止,而用以禁止某种行为的方式,便通常是惩罚。而之所以去“禁止”

,实则是为了保护社会秩序,然后再进而去维持一个社会的存续。

法律的力量来自于人民的信任,强权亦不能扭曲法统,这是一个亘古不变的道理而或逻辑。因为无讼的背后,往往是昭示着法律的途径已经走不通,甚至是昭示着法律已死!

所以,某某出租车公司焉能不因有违某某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而不被罚?

而罚者,自有罚没和并处罚金之本义。

如此一来,按照某某出租车公司自己搞的那个“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

之“接车之前乙方应一次付清承包经营费”

合同条款内容,按一次性收取8年并以27oo元月的承包经营费计,当罚没这家公司已经收取的27oo元月x12个月x8年x13辆车,共计336。96万元。

按照某某出租车公司“月收乙方管理费税44o元”

计,当罚没该公司已经收取的和即将收取的“44o元月x12个月x8年x13辆车”

,共计:54·912o万元。

按照某某出租车公司“乙方一次性向甲方缴纳安全风险保证金3ooo元……合同期满,乙方未有损害……的行为生,并与甲方账务交接清楚,保证金全数退还乙方”

之落地实效,当罚没该公司已经一次性收取的且不可能有退的安全风险保证金3。9万元。

至于某某出租车公司在其他费税和统一交保险、搞年审(自己公司的车,在自己名下的另一块牌子、同一个场地搞年审)等一系列灰色收入也当被罚没或者有个说法不是?

且罚没不等于罚,在罚没之后,当然得有按照某某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某某市政府之规定去并处罚金而或并处罚款不是?

在如此这般没收了违法违规所得和并处罚金而或罚款之后,当然要对其所拥有的所谓的不合规的,包括之前合规的各种经营许可去进行叫停,甚至是收回。

因为不这样做,焉能保得齐某某出租车公司那什么样的东西不死灰复燃、卷土重来,甚至会在将来变本加利地去找回其所受到的损失,而让群众受损,行业变黑,政府蒙羞?

治霸道者,当然得以法,去据法以罚治其霸。

治霸盘者,当然得分盘以治,让其不再是独家经营,行一人垄断一行业之所谓的“伟业”

,搞成什么收费、走税、定价什么的都归他一家一人说了算,甚至搞瞒天过海的把戏,将不是什么东西的东西,诸如把“不是出租车的车辆加以镀个色、披个装什么的”

混入其旗下已有的正规的出租车之内充当出租车营运。

至于,同一法人、同一实控人名下的某一公司的出租车,去其名下某一审车公司“年审”

,岂不相当于把他自己的东西“从左手换到了右手”

不仅如此,将承包经营者开的车,都以合同的样式,而或以潜规则的方式,去划定到其名下的公司“年审”

,那年审的收费高低、年审过程中的“这样、那样的去附加的,比如需要换这个东西、那个零件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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